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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民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于泽宇与被告曲学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泽宇,曲学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初字第642号原告于泽宇,男,195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曲学花,女,成年人,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泽宇与被告曲学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泽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于泽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4元,减半收取35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王玉霞--2----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