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民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于泽宇与被告曲学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泽宇,曲学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初字第642号原告于泽宇,男,195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曲学花,女,成年人,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泽宇与被告曲学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泽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于泽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4元,减半收取35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王玉霞--2----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