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闫康与陈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康,陈传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648号原告:闫康,汉族。被告:陈传民,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康与被告陈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闫康负担。审判员 夏姗姗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赵永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