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潘凤等诉宋若德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民涛,潘凤,侯国志,李树荣,宋若德,侯冠宇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榆民初字第1237号原告曲民涛,现住黑龙江省尚志市。原告潘凤,现住榆树市。被告侯国志,现住榆树市。被告李树荣,现住榆树市。被告宋若德,现住榆树市。被告侯冠宇,现住榆树市。原告曲民涛、潘凤与被告侯国志、被告李树荣、被告宋若德、被告侯冠宇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国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民涛、潘凤被告侯国志、李树荣、宋若德、侯冠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7月7日二原告与被告侯国志及妻子宋艳春签订了一份楼房买卖合同,约定将座落在正阳区0205-11/214-312;房权证号为:吉榆房权证正阳区字第0205046**号;面积为:71.50平方米的住宅楼以132,000.00元的价格卖给二原告,楼款一次付清。房屋已交付二原告居住至今,当时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现二原告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请求法院判令该房屋为二原告所有诉来本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四被告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原告曲民涛、潘凤与被告侯国志及其妻子宋艳春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该交易房屋,即座落在正阳区0205-11/214-312;房权证号为:吉榆房权证正阳区字第0205046**号;面积为:71.50平方米的住宅楼归原告曲民涛、潘凤所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国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徐永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