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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保定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刘永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刘永海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99号原告保定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保定市七一西路219号。法定代表人张成奎,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冯国巍、刘建,该公司职员。被告刘永海,易县县委组织部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刘永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保定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保定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担。审判长  耿凤国审判员  张晶晶审判员  安雪源二〇一五���五月五日书记员  张志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