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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郭万合、吴烨与吴烨、侯晓岩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万合,吴烨,侯晓岩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103号原告郭万合,男,196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书华、周成军,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烨,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侯晓岩,女,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后元,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万合诉被告吴烨、侯晓岩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万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7元,由原告负担,且已实际缴纳。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屈笑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