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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浔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郜某、廖绍红等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某,廖绍红,陈某甲,邓某,汤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湖浔刑初字第77号公诉机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郜某(绰号“挖机”),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廖绍红(别名廖绍江),农民。2008年5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1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钟伟良,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甲(别名“陈二毛”,曾用名陈远明),农民。2008年4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9年1月5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2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已撤销)。因本案于2014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被告人邓某(别名“邓老二”),农民。2014年4月28日因殴打他人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4年8月2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已撤销)。因本案于2014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被告人汤某,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郜某、廖绍红、陈某甲、安光敖、邓某、汤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安光敖脱逃,本院于同年3月28日依法裁定对被告人安光敖中止审理,并于同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坤尧,被告人郜某、廖绍红、陈某甲、邓某、汤某及被告人廖绍红的辩护人钟伟良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公诉机关申请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中旬至7月31日期间,被告人郜某、廖绍红经商谋,以营利为目的,雇佣被告人邓某、安光敖接送赌客,雇佣被告人陈某甲、安光敖、周某甲(另案处理)洗牌,雇佣被告人陈洪江(另案处理)放哨,交叉纠集赌客金某、罗某、吴某、陈某丙、陈某丁、张清顺、李宝生等人分别在本市南浔区旧馆镇潘家庄村严家兜、旧馆镇北港村孙家墩、旧馆镇祝良村祝桥兜、旧馆镇麒麟村南其湾、旧馆镇新兴港村农民新村、旧馆镇新兴港村后浜兜、旧馆镇寺桥村梨市港等村民家中以麻将筒子牌“二八”形式聚众赌博一百余次,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20万余元。其中2014年5月中旬至6月初,被告人汤某明知被告人郜某、廖绍红等人聚众赌博仍提供其位于本市南浔区旧馆镇潘家庄村园区一路6号的住所作为赌博场所,从中获利人民币5500余元;被告人陈某甲负责在赌场内洗牌,从中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被告人邓某负责接送赌客,从中获利人民币5400余元。在本院审理阶段,被告人陈某甲已退赃款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邓某已退赃款人民币5400元,被告人汤某已退赃款人民币5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郜某、廖绍红、陈某甲、邓某、汤某庭审中均表示没有异议,且有被告人安光敖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周某甲、周某乙、罗某、金某、陈某乙、朱某甲、吴某、陈某丙、陈某丁、张清顺、李某甲、孙某、尤某、沈某、朱某乙、田某、郑某、朱某丙、李某乙、陈某戊等人的证言,人口信息,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郜某、廖绍红、陈某甲、邓某、汤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分别予以惩处。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郜某、廖绍红系主犯,被告人陈某甲、邓某、汤某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被告人陈某甲、邓某、汤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廖绍红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郜某、廖绍红、陈某甲、邓某、汤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分别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邓某、汤某均已退清赃款,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六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绍红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日起至2016年6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郜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邓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汤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陈某甲、邓某、汤某所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24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温奕弋人民陪审员  孔 品人民陪审员  谈桂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陆方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