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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金民申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叶巧园、楼来新与叶巧园、楼来新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叶巧园,楼来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民申字第2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叶巧园。委托代理人:翁月红,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可,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楼来新。委托代理人:施金鑫,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叶巧园因与被申请人楼来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浙金商终字第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叶巧园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荣审 判 员  张燕燕审 判 员  梁 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代书记员  范华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