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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马山支行与绍兴泰丰祥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扬天纺织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马山支行,绍兴泰丰祥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扬天纺织品有限公司,王建国,王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马山支行。负责人丁水林。被执行人绍兴泰丰祥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被执行人绍兴县扬天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卫。被执行人王建国。被执行人王红卫。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马山支行与被告绍兴泰丰祥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县扬天纺织品有限公司、王建国、王红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绍兴泰丰祥纺织品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马山支行借款本金650万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4年9月5日为162006.76元,自2014年9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绍兴县扬天纺织品有限公司、王建国、王红卫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原告据此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各被执行人绍兴华朴针纺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县扬天纺织品有限公司均已歇业,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建国、王红卫下落。查询本辖区内各大银行,未发现各被执行人较大金额存款。本案在审判阶段已查封(轮候)了被执行人绍兴县扬天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区小赭村、群贤路北侧、小赭路西侧房产(权证号04179、04180、04181、04182、04183、04184),需待首轮查封案件财产处置时视情参与分配,本案暂无法处置。已查封(轮候)了被执行人绍兴华朴针纺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浙D×××××、D5L769、绍兴县扬天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浙D×××××、D3371G、D3371N等多辆小型汽车,未发现车辆下落,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各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袍执民字第16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小丽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代理审判员  董 巍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佳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