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州执字第18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侯相花与被执行人原肇瑞、任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相花,原肇瑞,任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815-3号申请执行人:侯相花,女,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原肇瑞,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任建华,女,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侯相花与被执行人原肇瑞、任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14)莱州民初字第11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原肇瑞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原肇瑞所有的小房一处二、被执行人原肇瑞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原肇瑞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变卖、赠与、毁损、租赁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广周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王家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