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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阳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罗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阳刑初字第141号公诉机关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1975年5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泸县。因本案于2015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泸江检公刑诉(201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素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5日4时4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川A401**号别克牌轿车,从泸州市江阳区江阳中路国窖大桥方向往沱江一桥方向行驶,当行至江阳中路上水井沟路口人行横道路口处时,与横过人行横道的受害人无名氏相撞,造成无名氏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罗某某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无名氏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向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报警并在现场等候。2015年1月4日被告人罗某某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公安民警抓获。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佐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5日4时4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川某A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从泸州市江阳区江阳中路国窖大桥方向往沱江一桥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江阳中路上水井沟路口人行横道路口处时,与横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无名氏相撞,造成无名氏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罗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户籍证明、被告人基本情况、查获经过、通知罗某某到案的电话记录、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对罗某某上网追逃的情况说明、被告人照片、被抓获时照片、鉴定委托书、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及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被告人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网上查询资料、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害人住院资料、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寻尸启示、寻尸启事广告、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证人安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结合其村社出具的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孙 华代理审判员 梅 益人民陪审员 周守金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马 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