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拖(洛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邹继民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拖(洛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邹继民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58号原告一拖(洛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54号。法定代表人:杨有亮,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玮、付青芹,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邹继民。原告一拖(洛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邹继民为劳动纠纷一案,原告一拖(洛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一拖(洛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拖(洛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五元由原告一拖(洛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魏淑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杨静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