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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刑执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杨朝明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1308号罪犯杨朝明。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二〇〇七年五月被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11)岳中刑一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朝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服刑期至二O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5年4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杨朝明自2013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3年获监狱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二季度至2014年三季度在劳动竞赛活动中表现较好先后十次获奖励分共20.9分。截止2015年1月共获考核分112.9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杨朝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朝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朝明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期至二O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何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