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吉林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袁振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袁振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公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李国英,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维军,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袁振杰,女,现住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吉林公主岭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2014)公民二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4)公民二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万福审 判 员 曹 巍代理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盛守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