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杰诉被告广元市高力水泥实业有限公司、列灿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广元市高力水泥实业有限公司,列灿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858号原告李杰,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15日被告广元市高力水泥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军,董事长被告列灿强,男,汉族,生于1971年7月1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杰与被告广元市高力水泥实业有限公司、列灿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杰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4元,由原告李杰负担。审判员 卢 川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张瀚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