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少民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金海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金海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少民初字第00010号原告:李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高焕芳,女,汉族,系原告的母亲。被告:金海舰,男,汉族。法定代理人:金阳,男,满族,系被告的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金海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岩润于2015年5月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岩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元,减半收取110.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马洪宇人民陪审员 韩皓宇人民陪审员 徐海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罗思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