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巫来风与肖式平、雷春秀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来风,肖式平,雷春秀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四���,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176号原告巫来风,务农。被告肖式平,居民。被告雷春秀,居民,系被告肖式平之妻。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巫来风诉被告肖式平、雷春秀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谢诗升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巫来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式平、雷春秀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肖式平于2007年3月份左右邀原告巫来风之夫孙奕发在安远县高云山乡濂丰村合伙办木料加工厂,原告之夫孙奕发出资56000元作为入股。双方协议,木料加工厂日常由被告肖式平负责管理。经营一段时间后,原告之夫孙奕发向被告肖式平拿分红,被告肖式平谎称木料加工厂没有盈利而没有拿到分红。之后,双方重新协定,按出资额以每月3000元作为给原告之夫孙奕发在木料加工厂的分红,但被告并没有按重新约定的每月3000元的分红给付原告之夫孙奕发。之后,原告之夫孙奕发叫被告肖式平归还之前出资办木料加工厂的欠款及利息,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2011年年底原告之夫孙奕发突发脑溢血去世。之后,原告巫来风催促被告归还木料加工厂的欠款及分红。被告肖式平称暂时没有钱归还欠款,于2011年9月20日写下壹张欠条:今欠到孙奕发人民币伍万陆仟元整(¥56000元)。之后,���告巫来风多次催被告归还欠款,2013年6月9日被告雷春秀还款1000元,后面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原告的欠款及利息。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5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3年6月9日开始计算,算至款清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被告肖式平,雷春秀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肖式平曾与原告之夫孙奕发在安远县高云山乡濂丰村合伙办木料加工厂,日常工作由被告肖式平负责。之后,原告之夫孙奕发未得到分红,即要求肖式平归还出资办厂的款项及支付利息,被告肖式平没有给付。2011年9月1日,原告之夫孙奕发去世。原告巫来风即催促被告归还木料加工厂的投资款,被告肖式平以暂时没有钱归还为由,于2011年9月20日在原告家写下欠条一张:“今欠到孙奕发人民币伍万陆仟元正(¥56000元)”。欠条没有约定利息和归还时间。之后,原告巫来风每年多次催被告归还欠款,被告雷春秀只于2013年6月9日归还了原告1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欠条、户口本、原告之夫孙奕发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证人孙某的证言,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肖式平与原告之夫孙奕发合伙后,向原告写下了欠款欠条,应当认定原告与被告肖式平就原告之夫孙奕发与被告之间的合伙事项已进行了清算。原告与被告肖式平以欠条为依据,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肖式平写给原告的欠条未约定归还期限,原告随时有主张被告归还的权利,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写给原告的欠条未约定利息,依合同法规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应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2011年9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中长期贷款年利率为6.90%,月利率为5.75‰。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当共同承担本项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肖式平、雷春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巫来风欠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4月7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5.7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7元,减半收取783.5元,由被告肖式平、雷春秀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审判员 谢诗升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郭丽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