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中刑执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雷春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刑执字第00234号罪犯雷春,男,1975年8月出生,土家族。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7日作出(2008)惠刑初字第34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雷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21年4月17日止。本院于2012年7月3日裁定减刑一年零三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雷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3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5日内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先后获二次记功、二次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雷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萍审判员 郑 云审判员 徐 际 双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徐雁(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