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执字第044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陈捷与李景芹、孔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捷,李景芹,孔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0447-01号申请执行人:陈捷,女,1963年10月6日出生,回族,退休干部,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李景芹,女,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孔超,男,196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固镇县。系李景芹丈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固民一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景芹、孔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景芹、孔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景芹、孔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景芹每月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景芹的工资收入每月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单莉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