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袁名信绑架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名信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630号罪犯袁名信,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隆回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9日作出(2009)佛明法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名信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5月22日作出(2009)佛刑一终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名信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袁名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9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4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1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袁名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名信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4次;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获得表扬;已缴纳罚金2000元,罪犯收支明细表显示其往来款极少,狱内消费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收支明细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袁名信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缴纳部分罚金,暂无能力全部履行财产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鉴于其属严重暴力犯,对其减刑幅度依法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名信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莫振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