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法鸿民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通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白云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云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鸿民初字第843号原告通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白云山,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通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白云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通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陈艳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