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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调确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夏某某、康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调确字第00438号申请人:夏某,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申请人:康某,男,199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夏某与康某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夏某与康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5日经合肥市庐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由申请人康某承担申请人(伤者)夏某的医疗费2000元;由申请人康某承担夏某的误工费500元(已支付);申请人双方对此次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其他异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璞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王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