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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立终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云林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赤立终字第5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云林,男,195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宁城县。上诉人王云林不服宁城县人民法院(2015)宁行初字第000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宁城县劳动局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权益,使上诉人不能依法享受该享有的待遇,原审裁定不支持上诉人的诉求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予以立案,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云林的起诉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乔慧婷审判员  刘汉章审判员  吉 雅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