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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一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朱嘉栋、周崇魁诉被告高子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嘉栋,周崇魁,高子钧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234号原告朱嘉栋,男,199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学生,住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254号801室。委托代理人朱宗智(原告父亲),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兰州振华铁路公司职工,住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254号801室。原告周崇魁,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城关区旧大路122号502室。被告高子钧,女,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威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46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嘉栋、周崇魁诉被告高子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嘉栋、周崇魁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嘉栋、周崇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嘉栋、周崇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6元,减半收取968元,由原告朱嘉栋、周崇魁承担,余款968元退回原告朱嘉栋、周崇魁。代理审判员  马海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陈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