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城初字第0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城初字第01009号原告侯某某,女,195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被告张某某,男,55岁,汉族,农民,住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审判员 季海潇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温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