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执字第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张增义与陈怀军、王振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增义,陈怀军,王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701号申请执行人张增义,男,个体户。被执行人陈怀军,男,个体户。被执行人王振华,男,个体户。本院在执行张增义申请执行陈怀军、王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榆民初字第05396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张增义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07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白小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