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一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潘伟峰诉诉王荣彦、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伟峰,王荣彦,王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454号原告潘伟峰,男,1975年8月1日出生。被告王荣彦,男,1957年9月27日出生。被告王建华,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伟峰诉诉被告王荣彦、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法律规定通知原告潘伟峰交纳诉讼费用,原告潘伟峰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亚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