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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甪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上海阿道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皇信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阿道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皇信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甪商初字第2号原告上海阿道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腾路1288号1幢5层B区501室法定代表人丁家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友勇。被告苏州皇信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佳马路3号。法定代表人高须东。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阿道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皇信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故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友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阿道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月至同年10月,被告向其订购润滑油,货款合计45980元。其依约送货,但被告未付款,经催要无果,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该款。被告苏州皇信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至2014年10月,被告向原告购买规格不一的润滑油。原告负责送货,出具送货单,分别注明货物品名、规格、数量等内容,被告方工作人员予以签收。期间,原告开具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十份,金额合计45980元,被告签收并予认证。现原告以被告未付上述货款为由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签收单、发票认证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约履行。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告提供的送货凭证、增值税发票等证据与其陈述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未付货款4598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现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皇信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阿道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59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50元,由被告苏州皇信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黄 瑩人民陪审员  朱霄鸿人民陪审员  费华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