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开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开民初字第328号原告李某某,女,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邢台经济开发区。被告周某某,男,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司机,住邢台经济开发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樱代理审判员 王艳培人民陪审员 王若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魏丽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