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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滨刑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王某某、赖某某、张某某、陈某、李安某、黄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赖某某,张某某,陈某,李安某,黄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汉滨刑初字第00035号公诉机关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代码01604896-5)。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3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汉阴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客运户,住汉阴县城关镇。因本案于2014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汉滨区看守所。辩护人刘涛,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于陕西省石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石泉县城关镇。因本案于2014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汉滨区看守所。被告人赖某某,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紫阳县蒿坪镇。因本案于2014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汉滨区看守所。辩护人赖祯武,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5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汉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汉阴县观音河乡。因本案于2014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汉滨区看守所。辩护人罗先才,陕西滕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曾用名陈建波,男,1979年9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汉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汉阴县蒲溪镇。因本案于2014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汉滨区看守所。辩护人胡清羽,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安某,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汉阴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汉阴县平梁镇。因本案于2014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汉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汉阴县城关镇。因本案于2014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市汉检公诉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赖某某、张某某、陈某、李安某、黄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成丽娜、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涛、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赖某某及其辩护人赖祯武、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罗先才、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胡清羽、被告人李安某、黄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赖某某、张某某、陈某、李安某、黄某、周甲(已被行政处罚)、胡乙(已被行政处罚)、柯丙(已被行政处罚)、汪丁(已被行政处罚)等人在安康市汉滨区建民办事处七里沟村唐A开设的农家乐三楼内用麻将以“推饼子”的形式进行赌博。当日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现场查获,共收缴赌资271300元,其中抽头渔利38400元。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负责联系赌博人员及安排住宿,被告人王某某、赖某某、张某某、陈某坐主门子,其他赌博人员在外围下注,被告人李安某负责为赌场放哨及接人,被告人黄某负责在赌场内“抽水”,所得渔利由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赖某某、张某某、陈某五人平分。另查明,汉阴县社区矫正办对被告人李安某、黄某进行了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李安某、黄某能积极悔罪,其家属能配合矫正监管,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监管。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赖某某、张某某、陈某、李安某、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七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照片;视频光碟;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收缴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物证麻将、“抽水”桶(纸质);证人胡乙、柯丙、周甲、汪丁、唐A、苏B、陈C、赵D、徐E、江F、陈G、刘H、徐I、王J、陈K、刘L、贾M、高N的证言及七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赖某某、张某某、陈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李安某、黄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赖某某、张某某、陈某、李安某、黄某犯罪事实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赖某某、张某某、陈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安某、黄某作用相对较小,是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处罚。七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汉阴县社区矫正办对被告人李安某、黄某进行了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李安某、黄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可对被告人李安某、黄某适用缓刑。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某不是本案主犯、其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联系赌博人员参赌及安排赌博人员的食宿系由被告人李某某负责,被告人李某某系公安机关从现场带走,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李某某、赖某某、张某某、陈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九月十九日起至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止)。二、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九月十九日起至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止)。三、被告人赖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九月十九日起至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止)。四、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九月十九日起至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止)。五、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九月十九日起至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止)。六、被告人李安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待本判决确定后另行裁定)。七、被告人黄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待本判决确定后另行裁定)。八、对公安机关收缴的赌资2713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随案移送的麻将牌72张及“抽水”桶1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锋人民陪审员  赵莲华人民陪审员  曾明顺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