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浔商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荣基与陈根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基,陈根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浔商初字第195号原告:张荣基。被告:陈根法(曾用名:陈阿二)。原告张荣基诉被告陈根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6000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自2011年3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小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荣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根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查明,2011年3月10日,被告陈根法因其女儿开店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张荣基借款8000元,且附条件约定了利息,后被告已归还2000元的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根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张荣基借款人民币6000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自2011年3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根法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小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潘晓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