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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龙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樊浩森与平顶山宏鹰选煤吴明法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龙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樊浩森,男,汉族,1963年10月27日生。被执行人平顶山宏鹰选煤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石龙区捞饭店村。法定代表人柴俊,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吴明法,男,汉族,1968年2月15日生。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5)平龙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刘小峰所有的丰田轿车一辆和刘小峰所有的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的房产一套及担保人张淑娟所有的轿车一辆,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平龙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刘小峰所有的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的房产一套。现案件进入执行后,担保人申请解除对担保物的查封,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解除对担保人刘小峰所有的轿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刘小峰所有的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的房产查封。三、解除对担保人张淑娟所有的轿车一辆的查封。四、解除对担保人刘小峰所有的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的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广跃审 判 员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董田竹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刘矿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