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库执字第2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库尔勒新保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秀良、徐琴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库尔勒新保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秀良,徐琴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库执字第2553号申请人库尔勒新保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建设路辖区塔指东路康都世纪花园36幢2-102。被执行人杨秀良,男,汉族。被执行人徐琴芳,女,汉族。申请人库尔勒新保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秀良、徐琴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库民初字第309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1017117元,执行费10071.1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手续诉讼阶段已被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库民初字第30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1017117元的债权。审判长 胡 新 安审判员 杨 新 宇审判员 曼力旦·瓦力斯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朱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