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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万新海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万新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358号罪犯万新海,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省直辖行政单位天门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3日作出(2010)中一法刑二初字第7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新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8月13日作出(2010)中中法刑二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2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万新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万新海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9次;2011年12月获得表扬;2012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缴纳罚金人民币七十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万新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其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万新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九日(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健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