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中刑减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宋立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刑减字第00529号罪犯宋立军,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咸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渭南监狱服刑。2009年6月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陕刑三终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宋立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赔偿民事损失161898.0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9月25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渭南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3月30日在渭南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侯建设、王振峰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渭南监狱提出罪犯宋立军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劳改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获22个积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22个积极,并经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本院认为,罪犯宋立军确有悔改表现,但鉴于其所犯罪行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犯有数罪,又系主犯,对所判处的附带民事部分未能积极赔偿,应从严控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宋立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25日起至2030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别周玲审 判 员 刘汉超代理审判员 刘明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