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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格民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原告莫延朝诉被告格尔木阳光瀚满光伏电站、任德润、门书武、刘生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延朝,格尔木阳光瀚满光伏电站,任德润,门书武,刘生全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470号原告莫延朝,男,1984年4月26日生,汉族。被告格尔木阳光瀚满光伏电站。被告任德润,男,1972年11月2日生,汉族。被告门书武,女,1971年11月8日生,汉族。被告刘生全,男,4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延朝诉被告格尔木阳光瀚满光伏电站、任德润、门书武、刘生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莫延朝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延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4元,减半收取1417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马锦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周文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