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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193号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本超,曹县魏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刘金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聂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