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193号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本超,曹县魏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刘金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聂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