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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行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辉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占良、许云香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辉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占良,许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行执字第13号申请人辉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辉县市太行大道。法定代表人王景强,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刘占良,农民。被执行人许云香,农民,系刘占良之妻。辉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刘占良、许云香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辉人口征字(2014)03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5年1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2015年1月21日,本院作出(2015)辉行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决定对该案强制执行。2015年2月16日由本院行政庭移送执行。2015年3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占良、许云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分别缴纳社会抚养费31656元,承担执行费8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二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辉行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张红磊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高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