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道城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道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807号罪犯刘道城,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四监区十分监区服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2日作出(2008)宁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道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3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4月6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43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4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未按规定履行财产刑,不符合减刑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道城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