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融民初字第2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福州杨蒋贸易有限公司与福清市恒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杨蒋贸易有限公司,福清市恒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2066号原告福州杨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杨春平。委托代理人刘燕芳、赖小红(实习),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清市恒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法定代表人章建斌。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福州杨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清市恒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向原告发出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但原告未按规定缴纳受理费。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原告起诉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既未申请减、缓、免交,在接到通知后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水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魏华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