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宕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赵选红诉宗停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选红,赵关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宕民初字第320号原告赵选红,女,现年32岁,汉族,现住宕昌县沙湾镇赵家坡村三社农民,住该村。被告赵关录,男,现年33岁,汉族现住宕昌县沙湾镇赵家坡村三社农民,现住宕昌县城关镇时代广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选红诉被告赵关录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选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选红承担。代理审判员 魏万灵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董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