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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宕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赵选红诉宗停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选红,赵关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宕民初字第320号原告赵选红,女,现年32岁,汉族,现住宕昌县沙湾镇赵家坡村三社农民,住该村。被告赵关录,男,现年33岁,汉族现住宕昌县沙湾镇赵家坡村三社农民,现住宕昌县城关镇时代广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选红诉被告赵关录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选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选红承担。代理审判员  魏万灵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董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