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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下陆民特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与万迎春实现担保特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万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下陆民特字第00002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负责人陈树华,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龙,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万迎春。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申请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浩波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请求:依法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位于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申请人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偿还对申请人的欠款。本院查明,2013年7月4日,大冶市鑫泰铜业贸易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了一份综合授信合同,授信额度为人民币陆仟万元,使用期限为3年,自2013年7月4日至2016年7月4日。同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万迎春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3年7月4日至2016年7月4日期间申请人向债务人大冶市鑫泰铜业贸易有限公司授信而发生的一系列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保函、信用证等各类银行业务。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度为1110699元。抵押物为位于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房屋。该房屋评估价值为1110699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09房第0203338号,2013年7月17日办理了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登记证号为黄房他证经字第2013032**号,登记的债权数额为1110699元。2014年7月17日,申请人与大冶市鑫泰铜业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票面金额为10000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月17日,申请人根据该协议为大冶市鑫泰铜业贸易有限公司办理了金额为10000000元银行承兑,支付了相应款项,但大冶市鑫泰铜业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在汇票到期日前交存全部票款。截止到2015年4月23日,大冶市鑫泰铜业贸易有限公司应付贷款余额为1722902.78元;本金应计利息为130176.43元。被申债务纠纷已被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本案系担保物权纠纷。申请人为大冶市鑫泰铜业贸易有限公司提供银行综合授信,被申请人万迎春用房屋为该综合授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申请人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现大冶市鑫泰铜业贸易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全部银行承兑垫付款项,申请人有权根据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对被申请人万迎春提供的抵押担保房屋申请拍卖或变卖,对该房屋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110699元以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用以清偿大冶市鑫泰铜业贸易有限公司因上述综合授信拖欠的债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万迎春位于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房屋,进行拍卖或变卖,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1110699元内,优先偿还该房屋抵押担保的大冶市鑫泰铜业贸易有限公司对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支行的欠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朱浩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谢思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