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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13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周先岭与余伟宁、汪承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先岭,余伟宁,汪承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337-2号申请执行人:周先岭,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余伟宁,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汪承芳,女,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执行周先岭申请执行余伟宁、汪承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二初字第025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延凤审判员  余振海审判员  张文曦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王金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