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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商初字第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陈光兴与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兆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兴,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兆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商初字第0147号原告陈光兴。委托代理人刘明亮,兴化市城区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中市中路21-6号。法定代表人田维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金斌,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兆雄。委托代理人胥中华,江苏泽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兴诉被告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兆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原、被告之间没有书面的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约定,依法本案应依被告住所地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两被告住所地分别在盐城市的滨海县与亭湖区,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滨海县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5709元,由原告陈光兴自行办理退费手续,并按滨海县人民法院的通知办理缴费手续。审 判 长  陈 虹人民陪审员  沈如珊人民陪审员  陈乾圣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邹佳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