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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树来与于会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来,于会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466号原告王树来。被告于会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来与被告于会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树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来撤回对被告于会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慧昉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宋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