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树来与于会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来,于会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466号原告王树来。被告于会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来与被告于会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树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来撤回对被告于会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慧昉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宋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