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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民一初字第03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常直文与被告李小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直文,李小国,史小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一初字第03463号原告常直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红军,济源市玉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小国,男,汉族。被告史小刚,男,汉族。原告常直文与被告李小国、史小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李小国受济源市克井北辰耐火材料厂的委托于2011年2月13日、14日在其经营的济源盘古耐火厂赊欠耐火砖,并向其出具欠条6张,共计31.5吨,价值14175元,被告史小刚系济源市克井北辰耐火材料厂的业主。现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货款14175元。本院认为,原告常直文起诉被告李小国、史小刚,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常直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4元,依法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长在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钱     芳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