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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辰执字第2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刘静、董其等与郝亮、王广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静,董其,董文科,崔秀兰,郝亮,王广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辰执字第2370号申请执行人刘静。申请执行人董其。申请执行人董文科。申请执行人崔秀兰。被执行人郝亮,天津市武清区杨村镇六街尹家胡同。被执行人王广岐,天津市武清区杨村镇六街1段2排3号。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申请执行人刘静、董其、董文科、崔秀兰与被执行人郝亮、王广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保险公司应赔偿申请人8万,被执行人王广岐应赔偿申请人298183元,被执行人郝亮应赔偿申请人447272.5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已履行了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广岐、郝亮无银行开户、房产及车辆信息且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被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有利审判员  朱 钢审判员  刘俊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石全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