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怀执字第01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解宗影与XX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宗影,XX,北京祥瑞鑫种植专业合作社,杨秀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怀执字第01359号申请执行人解宗影,居民身份证×××。被执行人XX,居民身份证×××;被执行人北京祥瑞鑫种植专业合作社。被执行人杨秀玲,居民身份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怀民(商)初字第0066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XX、北京祥瑞鑫种植专业合作社、杨秀玲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XX、北京祥瑞鑫种植专业合作社、杨秀玲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XX、北京祥瑞鑫种植专业合作社、杨秀玲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X、北京祥瑞鑫种植专业合作社、杨秀玲的银行存款一十一万二千八百元。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XX、北京祥瑞鑫种植专业合作社、杨秀玲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XX、北京祥瑞鑫种植专业合作社、杨秀玲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XX、北京祥瑞鑫种植专业合作社、杨秀玲财产以人民币110000.00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继全审判员 王智海审判员 李瑞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仇洪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