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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务民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吴平贵诉被告周国钧、赵久亮、遵义市六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务民初字第485号原告吴平贵,男,1977年5月26日出生,苗族。被告周国钧,男,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赵久亮,男,1983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遵义市六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小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钟建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平贵诉被告周国钧、赵久亮、遵义市六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平贵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立案后车主已对其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平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吴平贵承担。审判员 陈  国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王瑶瑶(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