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4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郝传国与王亚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传国,王亚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4执444号申请执行人郝传国,男,住柘城县。被执行人王亚丽,女,住柘城县。申请执行人郝传国与被执行人王亚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有关法律文书,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郝传国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王亚丽的执行申请,理由是他和被执行人王亚丽有亲戚关系,案外人进行了调解,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郝传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亚丽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红伟审判员 王殿华审判员 董 晓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王志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