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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郝传国与王亚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传国,王亚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4执444号申请执行人郝传国,男,住柘城县。被执行人王亚丽,女,住柘城县。申请执行人郝传国与被执行人王亚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有关法律文书,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郝传国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王亚丽的执行申请,理由是他和被执行人王亚丽有亲戚关系,案外人进行了调解,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郝传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亚丽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红伟审判员  王殿华审判员  董 晓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王志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