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执字第00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王治国与苏文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治国,苏文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0628号申请执行人王治国。被执行人苏文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治国与被执行人苏文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分期分批履行义务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049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长 沈伟武审判长 左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张 磊 百度搜索“”